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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遗嘱之比较

      一般说来,一个人辞世时仍属于他的财产就是他的遗产。那么,一个人又该如何处置他的遗产呢?
      这是法律问题,更是哲学问题。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就认为人不该有遗产。他说,这个世界是活人的;死人对之无权无势("The earth belongs in usufruct to the living; the dead have neither power nor rights over it.")。然而,人类三千余年的文明已经否定了他的观点。
      如果从人死之刻算起,遗产的传承基本上有两个办法,即信托和遗嘱。信托或类似信托之法是在人死前就放弃产权,转让财产;遗嘱则是在人死时才放弃产权。也就是说,遗嘱在人尚存活时没有任何法律地位,等同于一张废纸。到底应该采用何法,则受到政治,思想,法律,文化,家族等许多因素之影响,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非一成不变。在一定意义上讲,乾隆皇帝选择当太上皇帝,就是采用了信托之法。
      那么,两种方法孰优孰劣呢?这有点类似于问: 苹果和桔子,哪个好吃呢?正确的思考是,一个人应该采用两者之一,还是兼而有之,来安排遗产的传承呢?这时,他就应该考虑遗产特征(如要不要处理家族生意,遗产税高低),家庭状况(如孩子几个,孩子大小,子孙后代),自身状况(如年龄,健康,婚姻,生活方式)和社会责任(如建立基金或捐献)等相关因素。
      简而言之,遗赠的主要优点是:(1)立嘱人一直至死不渝,直接掌管着产权;(2)立嘱人可以随时随意更改遗嘱乃至遗赠;(3)立嘱人可以通过立嘱剥夺其他任何人的继承权。遗赠的主要缺点是:(1)遗嘱和遗产一般须经过冗长繁复的遗嘱遗产认证程序(probate proceedings);(2)遗产一般须征交遗产税;(3)继承人和任何其他人可以挑战遗嘱之法律地位,从而给继承人和遗产带来巨大的诉讼负担。    
      信托的主要优点则是:(1) 立托人可以在生前就完成,并且常常亲眼看到,遗产之传承;(2) 立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免去遗产税和所得税;(3) 信托财产(the trusted properties)一般不进入遗嘱遗产认证程序。信托的主要缺点是:(1)立托人可能在生前就失去遗产的拥有权;(2)信托财产可能因受托人之渎职失职而大量流失;(3)信托财产可能会承担相当大的信托费用;(4)受益人因种种原因,应该却没有从信托中获益。      
      于是,在遗产传承方面,很多人都是两者兼而用之,甚至于在遗嘱里建立信托。如何安排好身后事,冲破富不过三代的常规,是古今中外文明的老大难。老子曰:”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能做到这44个字,才是死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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