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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遗嘱之比较

      一般说来,一个人辞世时仍属于他的财产就是他的遗产。那么,一个人又该如何处置他的遗产呢?
      这是法律问题,更是哲学问题。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就认为人不该有遗产。他说,这个世界是活人的;死人对之无权无势("The earth belongs in usufruct to the living; the dead have neither power nor rights over it.")。然而,人类三千余年的文明已经否定了他的观点。
      如果从人死之刻算起,遗产的传承基本上有两个办法,即信托和遗嘱。信托或类似信托之法是在人死前就放弃产权,转让财产;遗嘱则是在人死时才放弃产权。也就是说,遗嘱在人尚存活时没有任何法律地位,等同于一张废纸。到底应该采用何法,则受到政治,思想,法律,文化,家族等许多因素之影响,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非一成不变。在一定意义上讲,乾隆皇帝选择当太上皇帝,就是采用了信托之法。
      那么,两种方法孰优孰劣呢?这有点类似于问: 苹果和桔子,哪个好吃呢?正确的思考是,一个人应该采用两者之一,还是兼而有之,来安排遗产的传承呢?这时,他就应该考虑遗产特征(如要不要处理家族生意,遗产税高低),家庭状况(如孩子几个,孩子大小,子孙后代),自身状况(如年龄,健康,婚姻,生活方式)和社会责任(如建立基金或捐献)等相关因素。
      简而言之,遗赠的主要优点是:(1)立嘱人一直至死不渝,直接掌管着产权;(2)立嘱人可以随时随意更改遗嘱乃至遗赠;(3)立嘱人可以通过立嘱剥夺其他任何人的继承权。遗赠的主要缺点是:(1)遗嘱和遗产一般须经过冗长繁复的遗嘱遗产认证程序(probate proceedings);(2)遗产一般须征交遗产税;(3)继承人和任何其他人可以挑战遗嘱之法律地位,从而给继承人和遗产带来巨大的诉讼负担。    
      信托的主要优点则是:(1) 立托人可以在生前就完成,并且常常亲眼看到,遗产之传承;(2) 立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免去遗产税和所得税;(3) 信托财产(the trusted properties)一般不进入遗嘱遗产认证程序。信托的主要缺点是:(1)立托人可能在生前就失去遗产的拥有权;(2)信托财产可能因受托人之渎职失职而大量流失;(3)信托财产可能会承担相当大的信托费用;(4)受益人因种种原因,应该却没有从信托中获益。      
      于是,在遗产传承方面,很多人都是两者兼而用之,甚至于在遗嘱里建立信托。如何安排好身后事,冲破富不过三代的常规,是古今中外文明的老大难。老子曰:”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能做到这44个字,才是死得其所!

浅谈信托

      信托(Trust)绝对是西方文明的产物。确切地说,它是在英国法律法庭与公平法庭分离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
      "Trust"一词由拉丁语"opus"演变而来,本意是"benefit",最早用于十三世纪中叶。那时,英格兰法律不许圣芳济会的修士(the Franciscan friars)拥有任何地产,于是一些虔诚的教徒们就把自己土地转让给他们信得过的人,由这些人替修士们来托管这些土地。正是在此意义上,"信托"一词是很贴切完整的汉译词。
      1535年,在英王亨利八世的要求下,下议院制定了"土地使用法案(the Statute of Uses),"确立了土地使用人(cestui que use)的土地拥有权。但是,由于当时的英国民事法庭对因此类转让而产生的土地纠纷没有司法管辖权,公平法庭只好在那些想象力丰富的律师们的作用下,重新确立了三者--土地转让人,土地管理人和土地受益人--的法律关系。应该说,英国公平法庭普法实践的总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信托。
      在现代英美法系之框架之下,信托成为财产保护,财产管理,财产转让,财产传承的重要工具。简而言之,信托的关系人是立托人(Trust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为了便于理解,可以把信托想象成一个保险箱或一个十分安全的地窖。立托人,出于很多原因或目的,把任何重要的财产,如房产,土地,股票,古董,秘方,艺术品,传家宝,乃至家族生意等,放入其中,然后请律师写好相关信托文件,办好法律手续,再指定一位受托人来掌管钥匙,依相关文件管理它们,并分配信托资产给相关受益人。其实,现代社会里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银行就是受托人,尽管任何成年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
      至于建立信托的好处,就要另文再议了。除了省税,省去遗产认证等司法程序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能保障立托人的思想和意志得以一代一代传下去。例如,信托文件可以说,如果受益人一辈子不离婚,其下一代可以在某日一次性从信托里取走一百万现金;如果受益人在三十岁前取得律师执照,可以立即从信托里取走相应的现金来开办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如果受益人生了十个男婴,无论他们最后是否成活,受益人可以一次性获得信托下的全部资产,并立即取消信托。正如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美国信托法权威,奥斯丁.W.司葛特(Austin W. Scott, 1909-1961)所说,建立信托的目的就如同律师们的想象力一样没有止境。
 

浅谈投资移民欺诈之防范

     自2013年芝加哥会议中心因涉嫌投资欺诈被起诉以来,美国联邦法院又接受两起大宗投资欺诈案。


     其中一案事涉位于德州麦克埃伦市,名为USA NOW,的投资移民地区中心。2013年7月18日,FBI正式向德州南区联邦法院申请搜查令。法庭文件表明,该地区投资中心的两位名叫Bebe Ramirez和Marco Ramirez的主管,中饱私囊,将投资人投之于投资中心的投资款用来偿还个人债务,购置诸如宾士车等私人财产。                   


     另一案件则事涉位于加利福尼亚州Pasadena的由Michael Yin Nan Wang和Wendy Ko操控的几家公司。美国证卷交易委员会(SEC)提交至加州中区联邦法院的起诉书表明,Michael Wang已承认以准庞氏骗局(”Ponzi-like Scheme)之法,以投资房地产为名,自2005年6月以来,欺骗大约两千名投资人,总计一亿五千万美元。             


     由于一些商业投资规模大,时间长,交易多,投资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发现问题。更何况投资控方往往以各种手法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欺骗投资人,防不胜防。防范投资欺诈难之又难,但是并非一点办法都没有。 


     首先,第一道防线是全面核查投资项目,保守估算投资风险,认真研究投资回报,从而对项目方的诚意,承诺,能力和背景取得较为全面的,清楚的认识。第二道防线是多方审核,修订及调查包括合同,投资,企业,股权等法律商业文件,确立投资人在投资商业活动之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其他权利。第三道防线是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跟踪,调查,了解投资方的相关资格,合伙人,执照,运作,融资,交易及经营情况。即便不能绝对防止欺诈,有效地,及时地,认真地建立展开这三道防线可以大大降低投资风险。   

EB-5投资移民涉及的三个关键问题

     对于来自中国大陆的投资人来说,一般须研讨以下三个问题:
     一. 区域中心与自营企业
     之所以要首先研讨该问题,除了因为前者一般只需五十五万左右投资额(含区域中心加收的五万元行政费(Administrative Fee)),而后者则至少需一百万以外,更重要的是风险管理问题。
     简而言之,由于投资人在区域中心的项目上没有主动权,完全被排出在项目运作管理之外,一般也无权干涉项目的营运,所以投资风险难以准确评估,从而只能在项目的甄别上下功夫。
     反之,由于自营企业一般经过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加上投资人一般投入自己熟悉的项目,而且亲自经营管理企业日常运行,所以往往在风险控制上具有较大的主动权。
     丘律师所经办的一家企业,从公司设立,法律文件(如雇佣合同/Employment Agreement,租赁合同/Lease, 经销合同/Franchising Agreement,贷款协议/Loan Agreement等), 企业管理(如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营运条例等)及各个方面,经过丘律师全程安排服务,加上投资人的全力配合与努力,不但顺利完成全家移民,而且在十八个月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形成有三十多位全职雇员,十个月内营业额超过一百万元的规模。
     二. 投资资本运行的周密准备 
     由于大陆的企业家一般向中国政府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偏低,即远远低于美国同类水平,企业和家庭银行帐面上的资金流动混乱,涉及日常生活,企业财政管理,家庭在资本市场(如证卷,地产,股票等)的资金运行往往混为一体,所以必须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整才能赢得美国移民局的接受和信任。这个调整的最高境界就是以大量的,合理的,充分的数据来支持投资人的商业活动和投资行为。
     另一方面,美国国税局(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已经健全完善海外稽查机制,加强对美国公民和有永久居留权,即有绿卡,的人在美国以外的金融活动的监管,来自大陆的投资人务必在第一时间在涉及双边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全过程有一个总体的,成熟的,深思熟虑,切合实际的安排。
     在处理以上两个问题时,由于在大陆招揽投资人的大小中介缺乏对美国司法体制的全面了解,由于其自身利益以完成中介服务以赚取中介费为目的,它们往往没有能力从投资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为投资人提出一个成熟的投资方略。从各个层面上,一个熟知美国司法运作的律师来为投资人事先筹划参谋一下是上策。
     三.  孩子上学事宜
     由于美国的很多重点私立中小学,一般都在当年秋季开学前的几个月之前完成入学手续,所以投资移民的办理要提前考虑事涉孩子上学的相关事宜。另外,如果孩子的英语不过关,需要加强的话,可能要先安排语言学校。加之办理入学手续很耗时,投资人应提前准备文件以完成入学手续。如果孩子直接上大学,投资移民的时间衔接上处理恰当,则会即节省很多钱,又会增加孩子入选自己心仪学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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