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托
"Trust"一词由拉丁语"opus"演变而来,本意是"benefit",最早用于十三世纪中叶。那时,英格兰法律不许圣芳济会的修士(the Franciscan friars)拥有任何地产,于是一些虔诚的教徒们就把自己土地转让给他们信得过的人,由这些人替修士们来托管这些土地。正是在此意义上,"信托"一词是很贴切完整的汉译词。
1535年,在英王亨利八世的要求下,下议院制定了"土地使用法案(the Statute of Uses),"确立了土地使用人(cestui que use)的土地拥有权。但是,由于当时的英国民事法庭对因此类转让而产生的土地纠纷没有司法管辖权,公平法庭只好在那些想象力丰富的律师们的作用下,重新确立了三者--土地转让人,土地管理人和土地受益人--的法律关系。应该说,英国公平法庭普法实践的总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信托。
在现代英美法系之框架之下,信托成为财产保护,财产管理,财产转让,财产传承的重要工具。简而言之,信托的关系人是立托人(Trust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为了便于理解,可以把信托想象成一个保险箱或一个十分安全的地窖。立托人,出于很多原因或目的,把任何重要的财产,如房产,土地,股票,古董,秘方,艺术品,传家宝,乃至家族生意等,放入其中,然后请律师写好相关信托文件,办好法律手续,再指定一位受托人来掌管钥匙,依相关文件管理它们,并分配信托资产给相关受益人。其实,现代社会里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银行就是受托人,尽管任何成年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
至于建立信托的好处,就要另文再议了。除了省税,省去遗产认证等司法程序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能保障立托人的思想和意志得以一代一代传下去。例如,信托文件可以说,如果受益人一辈子不离婚,其下一代可以在某日一次性从信托里取走一百万现金;如果受益人在三十岁前取得律师执照,可以立即从信托里取走相应的现金来开办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如果受益人生了十个男婴,无论他们最后是否成活,受益人可以一次性获得信托下的全部资产,并立即取消信托。正如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美国信托法权威,奥斯丁.W.司葛特(Austin W. Scott, 1909-1961)所说,建立信托的目的就如同律师们的想象力一样没有止境。
浅谈投资移民欺诈之防范
自2013年芝加哥会议中心因涉嫌投资欺诈被起诉以来,美国联邦法院又接受两起大宗投资欺诈案。
其中一案事涉位于德州麦克埃伦市,名为USA NOW,的投资移民地区中心。2013年7月18日,FBI正式向德州南区联邦法院申请搜查令。法庭文件表明,该地区投资中心的两位名叫Bebe Ramirez和Marco Ramirez的主管,中饱私囊,将投资人投之于投资中心的投资款用来偿还个人债务,购置诸如宾士车等私人财产。
另一案件则事涉位于加利福尼亚州Pasadena的由Michael Yin Nan Wang和Wendy Ko操控的几家公司。美国证卷交易委员会(SEC)提交至加州中区联邦法院的起诉书表明,Michael Wang已承认以准庞氏骗局(”Ponzi-like Scheme)之法,以投资房地产为名,自2005年6月以来,欺骗大约两千名投资人,总计一亿五千万美元。
由于一些商业投资规模大,时间长,交易多,投资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发现问题。更何况投资控方往往以各种手法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欺骗投资人,防不胜防。防范投资欺诈难之又难,但是并非一点办法都没有。
首先,第一道防线是全面核查投资项目,保守估算投资风险,认真研究投资回报,从而对项目方的诚意,承诺,能力和背景取得较为全面的,清楚的认识。第二道防线是多方审核,修订及调查包括合同,投资,企业,股权等法律商业文件,确立投资人在投资商业活动之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其他权利。第三道防线是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跟踪,调查,了解投资方的相关资格,合伙人,执照,运作,融资,交易及经营情况。即便不能绝对防止欺诈,有效地,及时地,认真地建立展开这三道防线可以大大降低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