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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的三个关键问题

     对于来自中国大陆的投资人来说,一般须研讨以下三个问题:
     一. 区域中心与自营企业
     之所以要首先研讨该问题,除了因为前者一般只需五十五万左右投资额(含区域中心加收的五万元行政费(Administrative Fee)),而后者则至少需一百万以外,更重要的是风险管理问题。
     简而言之,由于投资人在区域中心的项目上没有主动权,完全被排出在项目运作管理之外,一般也无权干涉项目的营运,所以投资风险难以准确评估,从而只能在项目的甄别上下功夫。
     反之,由于自营企业一般经过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加上投资人一般投入自己熟悉的项目,而且亲自经营管理企业日常运行,所以往往在风险控制上具有较大的主动权。
     丘律师所经办的一家企业,从公司设立,法律文件(如雇佣合同/Employment Agreement,租赁合同/Lease, 经销合同/Franchising Agreement,贷款协议/Loan Agreement等), 企业管理(如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营运条例等)及各个方面,经过丘律师全程安排服务,加上投资人的全力配合与努力,不但顺利完成全家移民,而且在十八个月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形成有三十多位全职雇员,十个月内营业额超过一百万元的规模。
     二. 投资资本运行的周密准备 
     由于大陆的企业家一般向中国政府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偏低,即远远低于美国同类水平,企业和家庭银行帐面上的资金流动混乱,涉及日常生活,企业财政管理,家庭在资本市场(如证卷,地产,股票等)的资金运行往往混为一体,所以必须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整才能赢得美国移民局的接受和信任。这个调整的最高境界就是以大量的,合理的,充分的数据来支持投资人的商业活动和投资行为。
     另一方面,美国国税局(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已经健全完善海外稽查机制,加强对美国公民和有永久居留权,即有绿卡,的人在美国以外的金融活动的监管,来自大陆的投资人务必在第一时间在涉及双边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全过程有一个总体的,成熟的,深思熟虑,切合实际的安排。
     在处理以上两个问题时,由于在大陆招揽投资人的大小中介缺乏对美国司法体制的全面了解,由于其自身利益以完成中介服务以赚取中介费为目的,它们往往没有能力从投资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为投资人提出一个成熟的投资方略。从各个层面上,一个熟知美国司法运作的律师来为投资人事先筹划参谋一下是上策。
     三.  孩子上学事宜
     由于美国的很多重点私立中小学,一般都在当年秋季开学前的几个月之前完成入学手续,所以投资移民的办理要提前考虑事涉孩子上学的相关事宜。另外,如果孩子的英语不过关,需要加强的话,可能要先安排语言学校。加之办理入学手续很耗时,投资人应提前准备文件以完成入学手续。如果孩子直接上大学,投资移民的时间衔接上处理恰当,则会即节省很多钱,又会增加孩子入选自己心仪学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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