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申请政治庇护(Asylum)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说,申请美国政治庇护(Asylum)要依美国《移民及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第208款和第235款的有关规定进行。
除非有正当的,合理的或特别的缘故,政庇申请须在抵美一年内提出。对大多数申请者而言,特别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超过一年后申请会大大增加难度。
简言之,一个人,因种族,国籍,结社,政见以及美国总统依相关司法程序所指定的情形而不能或不情愿返回自己的国家,或者害怕因上述原因回国后受到政府之迫害,就具备了政庇资格。对于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言,美国法庭已经认可的政庇保护包括持不同政见者,基督徒,法轮功练功者,被迫施人工绝育术者和被迫施人工流产术之妇女和其丈夫。当然,其他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政府迫害的人亦在移民法的保护之列。
简言之,政庇申请的程序如下:(1)将I-589表以及全部相关资料承交美国移民局(USCIS)有关部门审阅,并接受面试;(2)移民官根据申请人的材料,证言及美国政府的相关查证对申请作出批复;(3)移民局将为获得难民身份的人批复劳工许可,并允许其一年后申请永久居留权;(4)移民局将依个案案情将申请未遂或未能获得难民身份,且无合法身份之人转至移民法庭,并有权提请移民法官将申请人递解出境;(5)申请人,经过适当的司法程序和行为,可以不服移民局和移民法官的处理,将申请上诉至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6)申请人,经过适当的司法程序和行为,可以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除极特殊的案由,一般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便成为一个案件的终审判决。
当然,有些案件还是有机会争取到最高法院的机会。此外,还有一些案子在满足某些条件下可以申请重新开案(即依相关司法程序提出"再开案之动议(motion to reopen)")。只是在重新(再)开案之前,律师有必要调查了解案件的全部历史,包括当事人的法庭证词,以及法庭否决庇护申请的主要原因,才能适当进行必要的取证,对症下药,以求柳岸花明。其实,在申办政庇申请的任何阶段,律师与客户之间务须紧密配合,全面沟通,以赢得移民法官的理解,信任和同情。
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只有少部分申请能赢得移民官的支持和核准。绝大部分都要移交移民法庭的审理。所以,当事人和律师都要有充分的准备,方有机会在法庭上提出相应的证据以排除移民局监管律师和法官的疑虑,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遗憾的是,由于很多案件是当事人的非律师中介机构经办,并由中介联系他们(往往只支付廉价的,仅供出庭的律师费)自己的律师,临阵磨枪,仓促上阵,造成律师客户之间鲜少沟通,甚至上庭之前从未谋面,从而无法在法庭上协调及配合,使本来可以成功的案件前功尽弃。
除非有正当的,合理的或特别的缘故,政庇申请须在抵美一年内提出。对大多数申请者而言,特别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超过一年后申请会大大增加难度。
简言之,一个人,因种族,国籍,结社,政见以及美国总统依相关司法程序所指定的情形而不能或不情愿返回自己的国家,或者害怕因上述原因回国后受到政府之迫害,就具备了政庇资格。对于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言,美国法庭已经认可的政庇保护包括持不同政见者,基督徒,法轮功练功者,被迫施人工绝育术者和被迫施人工流产术之妇女和其丈夫。当然,其他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政府迫害的人亦在移民法的保护之列。
简言之,政庇申请的程序如下:(1)将I-589表以及全部相关资料承交美国移民局(USCIS)有关部门审阅,并接受面试;(2)移民官根据申请人的材料,证言及美国政府的相关查证对申请作出批复;(3)移民局将为获得难民身份的人批复劳工许可,并允许其一年后申请永久居留权;(4)移民局将依个案案情将申请未遂或未能获得难民身份,且无合法身份之人转至移民法庭,并有权提请移民法官将申请人递解出境;(5)申请人,经过适当的司法程序和行为,可以不服移民局和移民法官的处理,将申请上诉至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6)申请人,经过适当的司法程序和行为,可以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除极特殊的案由,一般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便成为一个案件的终审判决。
当然,有些案件还是有机会争取到最高法院的机会。此外,还有一些案子在满足某些条件下可以申请重新开案(即依相关司法程序提出"再开案之动议(motion to reopen)")。只是在重新(再)开案之前,律师有必要调查了解案件的全部历史,包括当事人的法庭证词,以及法庭否决庇护申请的主要原因,才能适当进行必要的取证,对症下药,以求柳岸花明。其实,在申办政庇申请的任何阶段,律师与客户之间务须紧密配合,全面沟通,以赢得移民法官的理解,信任和同情。
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只有少部分申请能赢得移民官的支持和核准。绝大部分都要移交移民法庭的审理。所以,当事人和律师都要有充分的准备,方有机会在法庭上提出相应的证据以排除移民局监管律师和法官的疑虑,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遗憾的是,由于很多案件是当事人的非律师中介机构经办,并由中介联系他们(往往只支付廉价的,仅供出庭的律师费)自己的律师,临阵磨枪,仓促上阵,造成律师客户之间鲜少沟通,甚至上庭之前从未谋面,从而无法在法庭上协调及配合,使本来可以成功的案件前功尽弃。